日期:2023-03-17 来源: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有关部门”负担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基层自治组织、民政、公安等部门也在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但存在“碎片化”的显著不足,缺乏统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亟待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时常发生。常见情形包括子女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电信诈骗、涉老保健品诈骗、非法集资、养老金纠纷、交通事故、住房、土地等财产被侵占、被子女阻挠再婚等案件。
二是老年人因其身心状态而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存在障碍。老年人行动不便,个别老年人受到家庭的禁锢和限制自由,无法维权,一些老年人经济收入差,没有能力提起诉讼,还有一些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语言表达存在困难。并且,老年人权益受侵害时,有快速解决纠纷的急迫需求。例如,针对赡养纠纷,需要尽快执行以保障老年人生存权益;针对虐待纠纷,需要及时制止以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针对诈骗案件,需要及时劝阻以及及时追回财产。
三是缺乏统一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但“有关部门”并不明确,村委会和居委会、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均承担相应职责。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与中国老龄协会实行合署办公,他们及各地的老龄办主要负责提出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订实施办法等宏观规划管理工作,并不负责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导致老年人权益受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支持。
为此,彭静建议:
一是整合资源,确立统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建议类似妇联、残联、消协等既有的建设和工作经验,整合当前资源确立统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建议优化计划生育协会的功能(其本就负责保障独生子女特别是“失独”家庭权益的职能),将老年人权益保护职能纳入其中,
甚至可以将其更名为“生育与老龄协会”。如此,类似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妇联寻求帮助,老年人在权益受侵害时可向该统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寻求帮助。
二是建立统一的老年人求助热线。当前民政、公安等不同部门,各省乃至市级政府等不同地区,针对老年人建立了相应的求助热线。但是,各热线号码不同反而导致老年人在权益受侵害时不知道具体向谁求助。建议避免当前“重复”、“碎片化”的建设,建立统一的老年人求助热线,使得老年人在权益受侵害时即可拨打热线寻求救济。
三是进一步加强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建设。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支持老年人提起赡养等纠纷诉讼,保护老年人生存权益。其次,法院应当推行适老型诉讼服务:一方面要优化适老诉讼服务。除设立适老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外,对无法流利使用普通话的老年人采用乡音提供服务,对书写起诉状困难的老年人依法采取口头起诉并提供诉讼指导和帮助,对行动不便、高龄独居、居住偏远等有特殊诉讼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主动提供上门立案、就地调解、巡回审判等“家门口”服务等。另一方面,探索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涉老诉讼。通过集中化、专业化审判,对涉老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此外,可以加强社会协同联动和回访帮扶,面向老年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指导帮助老年人调适家庭关系,缓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